人力资源老鸟 人资制度 招聘录用制度之离职管理

招聘录用制度之离职管理

  •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 公司经营不景气、歇业、宣告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3.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提报虚假材料、制造虚假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 发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可终止合同条款的情形。
  6. 泄露商业机密、人事机密、经营管理信息等公司机密的。
  7. 当月连续旷工2日(含)及以上者,或年度旷工累计6日(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劳动关系。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迟到50次(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解除劳动关系。
  9. 当月脱岗3次(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脱岗10次(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劳动关系。
  10. 持虚假诊断书休假超过3天(含)者。
  11. 工作时间脱岗、串岗、睡觉、喝酒(包括酒后上岗)、干私活、打扑克、打麻将、打篮球、打羽毛球、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有其它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12. 在厂区内吸烟或有其他违反防火规定行为的。
  13. 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4. 主管蓄意包庇员工脱岗的(处理主管)。
  15. 对外窗口违反服务规定,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6. 虚报工作成绩或制造假工作记录的。
  17.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与安排,限期内不到岗工作,或经岗位安排后,消极对待工作,批评教育累计两次以上无明显起色的。
  18. 不服从常规管理,且在对其言教后仍不服从常规管理者或对上级和同事有打骂、侮辱、威胁行为的。
  19. 偷拿公司物品或贪占第三方财务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0. 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利益金额达到500(含)元的。
  21. 卡、拿、索要厂商和客户财务,私收现金谋取不正当收入或有其他违反正当交易的,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2. 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达,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3. 借公司业务、职务之便参与或从事利己事项,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4.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或外借公司设备、物品、材料。造成损失达100(含)元以上的。
  25. 故意损坏设备、工具和浪费原材料、能源,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6.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金额达到500(含)元以上的。
  27. 故意遗失、损毁工作资料、公文、文件的。
  28. 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打击报复。写匿名信中伤或毁谤等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的。
  29. 散步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30. 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吸毒、斗殴、参加非法组织等不法行为的。
  3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治安处罚的。
  32.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由用人部门提出充分理由方可解除试用期期间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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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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