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报废及台帐管理
10.1电脑的报废期限为6年。已达报废年限但尚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留作借用周转;不能继续使用的,可按实物资产报废程序申请报废。
10.2电脑报废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管理台帐。
10.3购买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本单位电脑管理台帐,当电脑增减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台帐,不是在本单位购入的公司电脑,应建临时帐。
10.4各单位财务部门每年应与主管部门进行对帐核实,保证资产不流失。
11.罚则
11.1电脑使用人要遵守保密制度,对因电脑保管不善导致信息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人事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2电脑因使用者人为原因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时,超出厂商保修范围的维修费由使用者负责承担,造成报废的按非正常报废资产帐面余值计算赔偿(除去折旧后的价值)。
11.3个人擅自将电脑转让给他人的,一经查出后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事人的电脑配备资格。
11.4电脑丢失,除折旧、保险余值外进行经济赔偿。
11.5不按省公司规定采购渠道和配置标准购买的单位,省公司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购置价格超出批准额度的,超标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11.6以上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全体子公司、项目组。
11.7省公司行政部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通报严肃处理。
12.附则
12.1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