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驻外补贴
第三条 公司为派往非长期居住城市工作的总监、部长、子公司经理级别领导(根据入职时与人事谈定的)提供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职级 | 二级城市 | 三级城市 |
副总(含)以上级 | 2000元 | 1500元 |
总监 | 1500元 | 1200元 |
部长、子公司经理级 | 1200元 | 1000元 |
备注:
二级城市包含哈尔滨的其它各省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三级城市指除哈尔滨以外的地、县、市级城市
第四条 驻外总监、部长、子公司经理级别领导到达工作城市后七天内的宾馆住宿费用实报实销,在此七天内由当地公司行政人员帮助联系固定住所,驻外领导应积极配合看房并决定租住。七天后按上表数额在工资中发放住房补贴(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房租由租住者本人承担。
第五条 公司为部长、子公司经理以下级别员工(公司招募的本地工作人员除外)提供员工宿舍,员工宿舍为多人间。宿舍由当地公司行政人员负责联系、租用、日常管理,公司提供房租、房屋中介费。
第六条 省公司驻外人员(含子公司经理)回哈尔滨市原则是可住公司集体宿舍,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同意按标准报销宾馆住宿费用。
第七条 集团派驻公司人员按集团相关规定执行;省公司驻外人员(公司招募的本地工作人员除外)每年享受一定次数的探亲,具体规定如下:
职级 | 探亲次数/年 | 探亲天数/年(日历日) | 交通费用 |
总监(含)以上级 | 4次 | 8天 | 0.55元/公里 |
部长、子公司经理级 | 3次 | 8天 | 0.40元/公里 |
第八条 休探亲假,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宿舍租赁
第九条 各子公司及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在当地租赁房屋作为常驻外人员宿舍。(子公司(项目组)常驻外人员不再发生住宿费用)宿舍面积80—100平方米,可容纳4-5人住宿。
第十条 宿舍租赁(含取暖费)、公司负责提供必须的床铺及床上用品,其它用品自理,租金每套宿舍每年控制合理范围以内,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当年市场行情调研后批复。
第十一条 子公司(项目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留出部分床位以供省公司出差员工临时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