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驻外补贴
第十二条 在子公司、项目组长期工作地工作的的尔滨工作或不按出差计(如:总监、部长在哈尔滨工作期间不按出差计,各子公司经理在子公司所在地工作不按出差计)。
第十三条 公司为外派项目组人员(片区负责人、子公司经理除外)给予每人500元/月驻外生活补助,通过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进行发放,此类人员不再报销50元/天的出差补助。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 驻外人员提交的报销单据必须是经过审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发现有做假行为,将在报销和考核中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起草,经省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批准于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