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固定资产的核算
1.9.1 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9.2 固定资产核算的内容
正确及时地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以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结存以及清理报废情况,定期进行清查,以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协助管理部门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提高其利用效率;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记账价值和折旧。
1.9.3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的原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计算入账:
A、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C、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加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记账。
D、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成本、保险费等记账。
E、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实际支出记账。
F、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G、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H、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实际价值尚未确定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各项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9.4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A、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B、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C、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D、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E、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1.9.5 固定资产的折旧
A、下列固定资产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在用以及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其他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B、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账面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1.9.6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5%。
1.9.7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详见附表一,不得随意变更。
1.9.8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部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1.9.9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费用。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9.10 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清理时应设固定资产清理专户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以及保险公司或者责任人的赔偿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1.9.11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净收入、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1.9.12 对于清理的固定资产,财务部应根据税务要求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1.1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