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奖惩
1.本公司员工之奖励为下列四种方式:
(1)通报表扬(2)嘉奖(3)记功(4)记大功
2.本公司员工之惩处为下列五种形式:
(1)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两次记一次警告)。
(2)警告(罚款50–100元,两次警告记一次记过)。
(3)记过(罚款100–300元,两次记一次大过)。
(4)记大过(罚款300–1000元,两次以上[含两次]予以开除,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5)开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拾金不昧(金额大于300元)者。
(2)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3)在本职属工作内有显著的德行佳话,足以为公司楷模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并有成效者。
(2)节约材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见困难,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畏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公司声誉,避免重大损失者。
(3)销售业绩极为突出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不记个人名利,极力维护公司利益,效果特别显著者。
(2)优化经营管理策略,业绩特别显著者。
(3)连续两次记功者。
(4)服务期限满五年,成绩优良,无旷工或记过者。
(5)适时制止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受严重损失者。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上班时间睡觉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4)妨碍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领导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上班时穿着不整者(如穿短裤,拖鞋等上班)。
(7)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8)当月迟到、早退三次或旷工一日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对上级指令或有限期命令,无故不能完成,以至影响公司利益者。
(2)采取欺瞒手段或言语骗取个人利益,经查属实者。
(3)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无理拒绝公司正当工作调动,不服从公司正当工作安排者。
(5)无接待任务而在工作时饮酒者。
(6)工作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者(同时主管干部要受通报批评)。
(7)擅离职守,怠忽工作,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轮班制员工不接受轮班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1000元以下),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办公室秩序者。
(3)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5000元以下),同时酌情需赔偿经济损失。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屡劝不听者。
(6)渎职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导致公司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同时需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7)旷工达两日者。
(8)车辆、机器、设备及其它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及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操作者(如损坏并付全额赔款)。
(9)虚报事实或私用、骗用公司印信者。
(10)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11)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
10.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却包庇者。
(2)泄露公司重要机密,破坏公司核心技术/资料的所有权者
(3)故意浪费公司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超过5000元者,同时须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4)无理拒绝执行重要工作任务,导致整体工作部署不得正常完成者。
(5)有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6)在厂站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屡劝告不听者。
(7)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8)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内旷工达10日者。
11.以下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
(1)无故连续旷工7日者或全年累计十日以上者。
(2)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3)聚众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务,经查属实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一年中记大过满两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8)煽动罢工或怠工者。
(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0)恶意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及损毁公司重大记录或重要文件者。
(11)故意泄露公司技术、人事、财务、营销策略秘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2)擅离职守,致使突发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同时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12.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1)表扬与警告抵消。(2)功与过相抵消。(3)员工功过相抵以一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