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决
1、 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泄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能情形时,用人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 其它裁决
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英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设立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受案范畴是属于《劳动合同发》第二条规左的劳动争议。当是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法院诉讼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差不多程序是大致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