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合同顺延到期未续签案例解析

合同顺延到期未续签案例解析

仲裁:法定顺延无双薪 超期部分应补偿

庭审中,该公司提出,虽然2011年3月双方合同到期,但因为焦女士怀孕,公司按照“三期”的规定对她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延续,因此不该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双方因为发生争议,并于2012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不应承担解约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她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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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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