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2.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机动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2在发生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导致的轻伤,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机动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和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
2.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机动部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邮件发至本单位、抄送机动部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并将监督通报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送机动部归档。
2.4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为或违章责任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以及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情况按照“附表3: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机动部,机动部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2.5工伤事故调查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