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人资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之责任分析

工伤管理制度之责任分析

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事故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
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
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
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
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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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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