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设备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QG/GD08.01《设备管理及考核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伤害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
(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及《事故监督通报》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
(6)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7)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
(9)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的;
(10)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11)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6.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事故指标统计范围。
7.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