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附则
(1)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规定条款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