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加班费不合理的案例解析

加班费不合理的案例解析

案例:王某准备与一家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加班费条款不是很合理。新公司规定员工的加班费固定为每小时50元,且一个月加班费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王某的月度工资我为每月10000元,奖金依据业绩状况另计,王某的正常小时工资高于50元,因而王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侵犯他的权益。但是除了加班费问题外,王某对新公司的其他各种条件和工作环境比较满意,因此王某希望在得到这份新工作的前提下,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建议王某尽早和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给予两方面的咨询建议:第一,现有加班费条款的违法性分析;第二,如何折中合理地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公司现有的加班费条款中,无论是小时工资的约定还是最高额设定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说明,法律对于加班时间的工资有严格的规定且没有赋予当事人设定支付上限的权利,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约定都是无效条款。同时,王某公司的加班封顶数反映出公司可能会让员工超时加班,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现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一般一天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发现问题不是关键,解决问题更为重要。由于王某对于新公司的其他条件和环境都比较满意,希望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建议王某能与公司协商修订该加班费条款。第一,如果王某的工作岗位属于有弹性的可以灵活掌握工作时间的,我们建议王某可以要求公司让王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制度下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加班费但王某的工作时间也不受限制,双方各取所需,但此特殊工作制度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才能适用。第二,依据《资支付办法》,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由于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因此从维护双方的利益出发,我们建议王某和公司可以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之上约定一个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此基数与150%、200%、300%的比例相结合就可计算出王某的实际加班工资。第二个方案可以视为王某适当地进行利益妥协从而更好地与公司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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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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