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连续停工2天以上的;
(4)发包人由于非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现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3.3 由于13.1中(1)、(2)导致工期顺延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误工补偿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