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其他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其他指定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其中验收记录应附相应的图片和有关影像资料等),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其他指定验收人员应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验收申请后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
17.3承包人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施工前,未按规定书面通知工程师检查验收,或未经验收签字,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则承包人违约,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