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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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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