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转包
37.1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社会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罢工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下述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
(2)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雪)24小时且降雨(雪)量为100 mm以上的暴雨(雪);
(4)连续两天超过39℃以上的高温天气;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一方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