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责任
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义务;
(2)办理整理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应认真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与验评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如期优质完成。
(3) 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提供照明、围拦、消防、警卫、看守和施工安全设施;遵守发包人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纪律;接受发包人安全保卫部门的管理,并负责自身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中对地下沟、管设施和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卫生,符合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包括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和余土、垃圾清理外运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 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9)依照本合同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
(10)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全体人员(包括经批准到现场的来访者)提供有效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防护工具,必须在所有危及人体及施工安全的地方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
2、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书面通知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及有关行政机关,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