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期延误
7.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连续停工2天以上的;
(4)发包人由于非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现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7.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7.3、 由于7.1中(1)、(2)导致工期顺延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误工补偿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社会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罢工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下述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
(2)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雪)24小时且降雨(雪)量为100 mm以上的暴雨(雪);
(4)连续两天超过39℃以上的高温天气;
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一方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九、合同生效
在签署本合同前,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公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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