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分包人(包工头)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分包人(包工头)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解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曹某某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曹某某作为管班人员,其负责管理班下人员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属于其工作职责之内的事宜。在协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员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曹某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曹某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曹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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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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