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请假与离职的案例解析

请假与离职的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某力递交事假单应在公司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离开公司,但王某力对请假一事未得到批准就离开的事实没有异议。作为常识,王某力递交了事假单,应该在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而王某力却同步进行,这边递交事假单,那边就已经走人,这种做法显然欠妥。公司在与王某力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王某力作出处理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王某力的请求难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力请事假是否可以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来单位上班?这个问题的提出有点像小儿科,大家觉得这是常识问题,可就是常识问题,也会出现争议,因为双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一方当事人认为按规定请事假,并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按照规定请事假应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员工方可离开。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请假制度,每个单位有自己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本案中,王某力的公司规定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王某力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应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因此公司以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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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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