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实现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3.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字页)
发包人名称:
|
设计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 |
地址: | 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签约时间: | |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