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评估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评估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项目启动经费,已进行评估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工作费。
5.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评估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评估费用的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5.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未支付评估费用的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5.5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项目启动经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项目启动经费。
5.6 甲方选址如涉及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事宜,由甲方自行协调解决,由于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原因而导致工作时间延误,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甲方应按评估报告已提交,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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