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违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违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刘某系xxx市某某工厂的职工。201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刘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15年11月21日x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15年11月28日刘某向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ZO.ZW200512003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于2016年1月6日向x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xx市人民政府维持了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刘某于2016年2月27日向x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ZO.ZW2005120034号《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x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xxx市某某工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刘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刘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ZO.ZW2005120034号《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刘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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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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