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一次性生活补助就是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与城镇员工、农村居民管理岗员工有所区别,后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叫失业保险金,是按月发放的。
另外一个不同之处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由单位缴纳),而其他人员则由员工和单位共同缴纳。
因此,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应该主动问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失业保险,如符合条件则应6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以便享受相关待遇。
如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而自己又已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或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