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规定:对于外地转入失业保险年限认定,规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