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解除的类型
(1)协商一致;
(2)“即时通知解除”(“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存在过失(无需付经济补偿金和不用提前通知);
(3)预告通知解除及代通知金制度(选择多支付1个月工资) ;
(4)经济性裁员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10)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
(14)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解除的类型
协商一致、提前通知、随时通知、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2、解除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