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种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处理程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调解组织
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政府调解组织——重在“调解”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一调一裁两审)
1、调解程序
当事人申请、审查与受理、调解;【自愿、民主说服】
2、仲裁程序
申请、立案、仲裁、结案(45天,特殊延长15天);知道或应知道1年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