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试用期,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一律为三个月,等试用期满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现在已经面临很大风险,应予纠正,同时,企业录用员工时,应向其书面发出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通知书上载明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后果。
参考规定:
公司决定聘用应聘人员时,将向员工发出书面录用通知书。
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根据员工表现,根据《录用通知书》及《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转为正式员工,如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补偿;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