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调整工作岗位制度
参考规定:
试用期满合同未到期员工,公司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原则上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公司临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不超过三个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除外。
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之一确定员工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
1.绩效考核不合格;
2.身体、知识、技术、职业资格及管理水平等无法达到岗位要求;
3.三个月内出现本岗位常规情况下不应出现之情形达三次或以上。
4.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
员工经证实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公司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员工实际,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包括降职、换岗等),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根据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其薪资水平(包括提升或降低)。员工应按公司规定接受培训或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不同意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