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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垄断浅析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承担在维修环节应有其承担的各项费用。以使用非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配件为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维修义务;

(十)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用户的违约责任。

(十一)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设定特许公共产品最低使用限额或者不合理的最低预交费用标准。

(十二)借助运营成本、技术以及管网尚未覆盖等理由,对经营者或消费者在特许经营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实行差别待遇;

(十三)在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公共产品的结算方式上,设定拒绝现金结算,要求经营者或消费者使用指定的银行卡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十四)提供的特许经营商品或服务未达到法定或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拒不履行法定赔偿或者补偿义务;

(十五)未征得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同意,不以产权归属分界,擅自设置公共产品计量点,侵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承担定期更换分户终端计量器具费用,确因用户原因造成的非定期更换除外;

(十七)其他涉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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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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