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实操资料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情况说明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情况说明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2 情形:

  •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5 项的补充。第 5 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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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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