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未对职责的适宜性进行定期评估的,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2.场站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要相应责任和义务。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3 未明确“一岗双责”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分管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每人扣1分。
场站全员应逐渐分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应掌握并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未逐渐分解、未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不得分;签订不全的,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3.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各级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险肇(未遂)事件的管理,鼓励员工参与险肇事件上报,分析发生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未组织开展全员参与活动的或者活动成效不明显的,扣2分。未开展险肇(未遂)事件活动的,或活动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