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确定的条件 A.公司正式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派驻(含聘任、借用、交流工作人员)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
或非长驻地公司所属机构工作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B.凡在异地机构工作未超过三个月的或内部调动且劳动人事关系随转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 长驻地机构的、返回户口所在地或长驻地机构工作的不适用本规定;
C.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工作人员的管理。外派工作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报公 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实施 |
跟踪改进 |
D.外派工作人员在异地机构工作期间保留其原职务待遇,公司另予聘任的或另有规定的, 按聘任决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的有关待遇: A.外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按原工作机构标准核定并由原工作机构发放; B.外派工作人员的奖金由原工作机构按同级别人员的平均奖计算并考核发放; C.外派工作人员在异地机构工作期间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中相应级别人员每日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加工作机构的工资系数,由工作机构按月发放;
D.生活补贴自外派员工抵达工作机构报到之日起,至外派工作结束离开工作机构之日止(含 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E.外派工作人员在异地机构工作期间享受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标准按工作机构同级别人员 住房工资标准的 30%核定(最高不超过部门正职住房工资标准的30%),由工作机构按月发放;
F.外派工作人员在异地机构工作期间每季度可享有5天休假,休假路费由工作机构按财务
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未能享受休假,其直系亲属1人可前往外派人员工作机构所在地探望,往返 路费由工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