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病医疗费争议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应当为有深圳暂住户口的员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如果没有购买此项保险,当员工生病住院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就由企业承担。以前,员工对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懂,所以生了并就自己承担一切费用,但是最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普及,特别是一些黑律师的鼓动,员工找企业要住院医疗费和索要因病不能工作的补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企业一个头痛的问题。
预防这类纠纷从理论上来讲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只要企业做好了一下工作,纠纷必然会大大减少:
1.严把进厂员工的健康关。所有新招收进厂的员工均应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只有符合企业要求的健康标准的人员才录用,有病的员工最好不要录用,及是确需录用的,也要等其病治好后。
2.注意厂区的环境卫生,特别是职工食堂的食品卫生,尽量减少员工在厂区内患病的机会。
- 病的,如果是小病,最好是让其在门诊治疗,非到必需时不要轻易同意员工住院治疗;如果员工患的是重病,倘若企业没有购买医疗保险,最佳办法是让该员自动离职工回乡治疗好后在回厂上班。
4.如果工厂经济条件允许,建议为全体员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万一员工有急病、重病住院治疗时,也好减轻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