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办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判定。
2.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及申报资料: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护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当日下班前向机动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向机动部提交书面“附表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机动部主管领导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初次治疗工伤的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只限于市防疫站);
初次治疗工伤的X光或CT检查报告;(腰部受伤者必须提供CT片);
工伤员工当班的《考勤证明书》,由用人单位领导注明“情况属实”,签名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伤害系由交通事故导致,必须提供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件。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机动部补交《延误工伤申报说明书》,并有本单位领导签名和盖章确认。
如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交齐申报材料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如因工伤员工本人未将工伤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所属单位,或因本人证件丢失等因素导致规定时效内无法办理费用结算,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机动部相关人员负责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工伤事故材料、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和索赔工作;对外工伤申报时,必须妥善保管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原件,并做好签收和退还登记手续;如未能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其责任则由机动部相关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