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争议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都超出上述规定加班时间,究其原因有二:
其一、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其二、员工为了多拿工资而主动要求加班。
然而,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越来越多,有员工以加班时间过长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有企业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遭到投诉的,搞得企业十分被动。那么如何解决这以问题呢?
首先,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例:曾有一家台资企业,其给某业务员的月薪为2000元(没有把加班费部分分开),后该业务员被辞退后,向仲裁委员会主张加班费,结果两个月的加班费高达4000余元,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
其次、合理安排加班时间。
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企业一般不要安排加班,即使安排,也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如确有超过的,最好让加班的员工填写加班申请书,这样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责任就可以转移到员工身上。这样就会减少员工在这方面的投诉。
其三、利用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结构。
劳动合同中都有工资一项,企业和员工均可选择采用哪种工资方式?一般而言,非生产线的员工宜采用包干式工资加奖金的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包干式工资数额,无论加班与否均不增减,奖金的多少则视其工作情况每月确定支付数额。这样就不会存在加班费的纠纷了。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可采用计件工资的方式,在计算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额,计件工资一般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也免除了加班费计算的麻烦。实行计件工资后,不用企业安排,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他们会自己多花时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