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在开工前5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程计划向现场工程师和工程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详细的进度计划)以供现场工程师和工程监理批准。工程师在收到5天之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施工任务书、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