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必须为全体人员(包括经批准到现场的来访者)提供有效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防护工具,必须在所有危及人体及施工安全的地方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
21.2实施爆破作业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书面通知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及有关行政机关,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见本合同《协议书》五.1条规定。
24、工程预付款
见本合同《协议书》五.2条规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其与计划进度相比的情况;
(2)由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与主要材料的采购到货现状,包括材料消耗和预计需投入的设备、材料数量;
(3)需要说明的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并附为减少这些情况和弥补已造成的延误,所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4)承包人需要或希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决定和帮助的问题或其它事项。
25.2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需要现场计量的,须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5.3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及其指定的验收人员审核后,必须经过发包人代表签署方可生效。
25.4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见本合同《协议书》第五.3条规定。
26.2每次付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安装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等额安装工程专用发票。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6.3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工程签证部分除外)。
26.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应与承包人协商延期付款的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7.2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及单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与供货厂家结算。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办理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结算单(将多余的材料退回发包人);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短缺料的损失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代发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费进入结算,但必须附材料采购委托书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外的其它材料、设备,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组织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有关费用。属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采购的,按照27.4条结算。
28.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和设计单位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