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4月22日,张某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做收银员,这份工作收入不算很高,公司也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还收了她300元押金。但家境不好的张某很需要这份工作。但天有不测风云,就在2015年5月20日凌晨2点半,张某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一个骑摩托车的反道行驶,将张某撞倒,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头部血肿,牙龈撕裂伤。住院期间,公司什么都没有做,连上班19天的工资都没有支付给她。张某的脑部受到很大的伤害,需治疗养伤,但她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2015年9月2日被迫中断治疗。2006年3月15日,张某因伤还没有痊愈,委托他人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同年4月27日,张某因车祸肇事人不予赔偿,公司又不支付工资,生活一度陷入困难,所以她向公司请求返还当初单位收取的押金300元,以解燃眉之急,公司当时出具了“情况属实”以及“同意”的证明。
公司:争议诉讼时效已过。由于公司一直拒绝进行工伤赔偿,5月18日,张某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公司辩称,张某只是公司的实习生,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公司认为张某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因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满意,不久张某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张某的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张某没有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