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承包人的资质审查由发包人审查确认,承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近两年安全施工证明;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承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身群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第三条 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第四条 发包人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该机构成员包括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承包人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第六条 发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监督管理责任。
2、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资质。
3、参加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4、帮助协调承包人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5、督促、检查承包人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单位,发书面安全不符合项通知,有权视其情况责令其停工整顿。
6、负责组织有承包人参加的联合安全施工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协助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条 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后实施。
4、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所有作业人员中没有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否则,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
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检验周期。
6、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报装、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
7、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办理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8、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夜间现场值班人员应向发包人备案。
10、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11、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
第八条 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每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留存)。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扣除保证金30%;发生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时每增加一人次再扣除保证金20%。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返还剩余保证金。
第九条 发包人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次承担50元—2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