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合同标准和专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内容(专用条件里)
第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4.1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准备工作,参与编制技术招标文件。
4.2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预算。
4.3协助委托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五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5.2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
5.3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设计变更及费用;
5.4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以及开工申请报告,发布开工令;
5.5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5.7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5.8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包人落实施工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5.9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5.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的审核;
5.11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5.12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5.13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14风险的识别、评价、提出处理对策并监督实施;
5.15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5.16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实施HSE管理;
5.17组织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5.18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19协助委托人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20参与审查调试运行方案;
5.21在调试运行期间,对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5.22建立资料的整理: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发包人。
5.23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24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六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人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