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提前通知员工,员工应在收到通知7日内做出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 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合同到期员发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表》;
- 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部组织《劳动合同续签考核表》填写,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 人力资源部依据最终审批,安排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 公司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 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公司经营不景气、歇业、宣告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 员工受聘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发现个人提供的履历资料有伪;
-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发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可终止合同条款的情形。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附 则
-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其他补充解释、规定执行。
-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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