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要分开密封,技术标交招标领导小组,商务标交招标领导小组及集团商务部(总价报价表单独一份独立封装)。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
(2)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内外包封都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2、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地点。
(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