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人资手册之提醒 作者: 小胖鱼 发布: 2021年11月1日 5,333阅读 0评论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分页 1 2 3 4 5 6 7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人力资源老鸟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标签:员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