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人资制度 工程建设合同之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合同之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进行合同管理;协助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测,按时签署计量和支付凭证;独立、公正、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及工程预结(决)算审核。

5.3发包人代表

职权: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投资进行管理;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负责工程量核实,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的审核批准;计量和支付凭证的审核批准;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负责。

5.4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

职权: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投资及现场技术措施进行现场管理;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现场管理;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的验收及质量复核;协助发包人代表获得工程量核实、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的初步审核批准的现场依据;协助发包人代表进行计量和支付凭证的初步审核。

5.5发包人代表与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的关系: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在发包人履行合同中具有决策权和关键文件的签字权;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是经发包人代表授权任命的派驻工程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人员,但不享有发包人代表职权中各项文件的签字权。

5.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7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5.8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其具体职权按照5.4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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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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