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施工任务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总损失额20%的违约金。
35.3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争议
36.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6.3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之后,承包人保证: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包括合法或不合法的理由),承包人和/或分包人和/或转包人的任何雇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或任何工人(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如农民工等)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访、围攻和堵塞政府机关和建设单位、罢工、游行、威胁跳楼等一切过激性行动,一旦上述任何人员自行和/或被组织、唆使采取任何一种或数种过激性行动,从而造成任何不利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停止支付承包人所有一切款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审定价款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低于人民币伍万元的,则承包人应当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