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是南京某科技公司职员,2018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加班,克扣小王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小王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小王自己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小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该公司许诺:如小王照办,公司可以给予小王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王于2020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小王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小王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小王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小王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