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人资制度 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二、应注意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背的禁止行为

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不能违背以下禁止行为:

(一)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限期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提出后拒绝改正;因本人原因致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中除员工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员工违约金的条款。

(八)企业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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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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