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同时,各省、自治区都设立了专职监管机构,建立与建设部联网运行的监管系统,行使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权。
1.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职工不能因自己的住房问题已解决而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自己而非法提取,不用于住房消费上。
2.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是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前提。由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所在单位汇缴的,因此,单位是否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能否申请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上,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到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